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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理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23-06-05 17:44:19        文章来源: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5月29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郭柱国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开幕会上作陕西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9月由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历经2012年、2017年两次修订和2020年对个别条款的修正。本次条例修订属于实施性立法,通过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补充、细化和量化,从领导体制、监管体制、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做到制度设计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

进一步充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职责的内容。在强化治理体系上,修订草案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内容;增设专门条款规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在明确责任上,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修订草案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草案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内容,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基于新形势新要求,将我省一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制度和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增加企业集团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针对特殊场所、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增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方面的内容,体现鲜明的预防导向。

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职责。修订草案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的规定;要求监督检查应当互相配合,多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明确五类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在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上,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而且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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